本
(一)基本案情 “密思姆”轮是密思姆航运公司所有的散货轮,注册地在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年6月,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密思姆”轮被送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其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年7月,“密思姆”轮在船的5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船东密思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及时受理该案,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通过三项措施妥善处理涉“密斯姆”轮系列纠纷案件。一是团结协作,做好船员的诉讼指导工作。由立案、审判和执行法官一同登轮实施扣押。考虑到外籍船员对中国司法制度不甚了解,且从船舶停泊的锚地往来法院也相当不便,各部门法官利用登轮扣船的契机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船员们分别进行了扣船和诉讼风险的提示、立案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的指导,耐心细致地回答了船员们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诉讼文件送达等方面的问题,引导船员依法主张权利,为相关案件的高效审理做好准备;二是统筹兼顾,做好立审执程序间的协调衔接工作。考虑到“密思姆”轮的涉诉情况,船员工资很有可能要通过船舶拍卖获得清偿。为保障船员“密思姆”轮在船舶拍卖后的及时顺利移交,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积极会商,并就已离船外籍船员权利主张、在船外籍船员遣返费用的垫付、外籍船员在扣押期间离船后的船舶交接等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同时互通信息、共同协作、同步推进,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有效维护各方权益,争取最佳处理效果;三是船舶拍卖,保障船员工资优先受偿。依据当事人申请,执行局依法对“密思姆”轮进行公开拍卖。受航运市场低迷的影响,近年来船舶拍卖工作难度增大,执行法官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督促拍卖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把牢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密思姆”轮最终以万元的价格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年12月底,该院作出支持11名船员诉请的判决,执行局迅速着手船员工资的发放工作,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拍卖,最终“密思姆”轮以人民币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拍卖成功后,法官首先考虑对船员的劳务报酬进行优先清偿。年12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包括先期回国的6名船员在内的11名乌克兰籍船员,从拍卖款中获得共计人民币万元劳动报酬。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海海事法院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不仅平等保护了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人文关怀,让外籍船员感受了中国司法的温暖。该案公正高效的执结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外的良好形象。
上海建立自贸试验区是*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自贸试验区建设进程中必然产生新的海事司法保障需求,上海海事法院将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服务保障理念来面对的机遇与挑战。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法治的轨道内妥善解决相关涉诉纠纷,加强司法公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行为,为区内贸易活动开展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着力在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海事司法应有作用,通过依法裁判促进发挥市场在航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通行做法和交易准则,彰显自贸试验区对外良好的国际形象。
案例二:
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年国务院制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开始安置富余职工。年至年间,兴安电业局与刘永泉等十一名职工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约定: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不得再回工作岗位,属于在册职工,单位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浮动工资、奖金取消,除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增资项目的工资*策,福利按50%执行;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待遇按所在单位的在册职工对待,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兴安电业局改制后走出困境,对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了结构、提高了数额。刘永泉等十一人认为他们应当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的约定,即享受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普调性工资待遇,由于工资结构等已经变化,因此在岗职工增长的工资均应视为普调性工资待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兴安电业局补发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岗位基数工资、岗位级差工资、岗位工资,共计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离岗退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兴安电业局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具有落实上述改革措施的性质。特别是兴安电业局又在离岗退养协议中做出了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不矛盾,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本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除岗位效益工资元属于奖金性质,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的约定不应享受外,其余均应视为系统内工资的普调,应予支持,故判决兴安电业局向刘永泉等十一人补发工资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严格执行。离岗退养协议中就有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策统筹解决;但协议中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于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以法律规定其享有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权利来抗辩职工关于工资的诉讼请求时,应如何妥善处理同样具有典型意义。离岗退养协议中,刘永泉等十一人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虽然没有直接确定明确的工资数额,却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下来的工资标准,这同样是单位确定工资的一种具体方式,也符合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的精神,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工资标准确定了,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改变的情形发生时,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刘永泉等十一人为使国有企业减轻负担、增加活力,顾全大局,以离岗退养的方式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奉献和牺牲。他们在离岗退养之后长期领取基本生活费,生活存在困难,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仅仅是协议中所约定的工资内容。在企业经营转好的情况下,应当使这些依法主张权利的职工与在岗职工共同分享改革成果,除了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享有的工资待遇外,满足其合理要求。
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永泉等十一人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通过审判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还职工以应得的公正,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深圳罗湖区法院
luohu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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